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申请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3、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5、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6、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7、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8、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9、整个办理工作至少在6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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