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服务机构
房屋建筑抗震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的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尙应符合下列定:
1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鉴定要求。
2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3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的连接。
4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5.8 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于甲、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构造措施进行鉴定;对于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要求的构造措施进行鉴定。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7度(0.15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采用。
4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房屋建筑抗震能力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能力鉴定评级,应按构件(楼层)、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抗震能力等级,并应按表3.5.9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层开始,逐层进行:
1)根据构件抗震承载力评定结果,确定构件的抗震承载力等级;
2)根据子单元抗震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项目及抗侧力构件与其他构件集承载能力的评定结果,上部结构子单元的抗震能力等级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 评定抗震宏观控制的抗震等级,并作为子单元的抗震措施等级;
b分别评定各楼层抗侧力构件和其他构件集的抗震承载力等级,应以楼层综合抗震承载力等级和各构件集抗震承载力等级中较低一级作为楼层的抗震承载力等级,并应以楼层较低的抗震承载力等级作为上部结构子单元的抗震承载力等级;
c应对上部结构子单元抗震措施等级和抗震承载力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子单元抗震能力等级。2)根据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取子单元中较低一级作为鉴定单元的
抗震能力等级。
2 各层次抗震能力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抗震能力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确定。
以框架结构为例,下列薄弱部位应**检查:
1 6~9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
2 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2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1.4 A类抗震鉴定时,应根据本章*6.2节的规定,按结构体系、结构构件的配筋、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
当符合本章*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本章*6.2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6.1.5 B类抗震鉴定时,应根据本章6.3节的规定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及抗震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尚可参照6.2节A类抗震鉴定的方法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和影响疏散、救援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一、采用现行地区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建筑抗震鉴定类别:
1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房屋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C类建筑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2 在二十世纪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房屋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可采用后续使用年限50年;后续使用年限采用40年的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B类建筑要求及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3 在二十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A类建筑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4 在二十世纪80年代建造的房屋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可采用40年,且不得少于30年,应分别按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抗震鉴定类别的要求及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二、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应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抗震措施鉴定应包括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检查两个方面。当进行建筑抗震综合能力评定时,应计入结构体系和构造的影响:
1应根据结构体系和整体性连接构造的符合要求程度,采用体系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
2应根据局部构造的符合要求程度,采用局部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3.5.4各类房屋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鉴定,应根据北京市各区县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使用年限按现行地区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进行。
三、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除本标准规定可直接评为De的以外,均应采取综合房屋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的鉴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