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的概念
2006年之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一部分的法人股。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是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的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即证券市场公开自由买卖)。
2006年国家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均可以自由流通买卖,法人股就变成流通股。
但为了减少大量的股份集中上市给股市带来冲击,所以对这部分股份上市时间进行了限制,即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完全上市流通。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税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个人限售股减持/转让节税途径: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享受高额奖励政策
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质上就是变更纳税义务所在地。
通过转仓变更原有证券开户地,在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园区开户,联合券商线上操作全程无忧,完税后申请高额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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