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房安全排查隐患检测服务报告
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为轻度损伤,只是表面装饰部分遭受损坏,或表面损伤轻微,结构基本完好;二级为中度损伤,损伤深度达到混凝土保护层,使保护层部分剥落,但受拉主筋未受损伤,构件整体性好,变形不超过规范规定值;三级为严重损伤,混凝土保护层大片剥落、主筋外露,粘结力破坏,构件明显变形;四级为严重破坏,混凝土构件表面大面积损伤剥落、严重开裂,结构变形很大,构件遭到严重破坏,已成为危险构件。
注:危险房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其评定标准另定。
2.3 各类房屋结构组成分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组成分为: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顶棚、细木装修;设备组成分为:水门、电照、暖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
2.4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在划分房屋完损等级时应结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2.5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统计房屋完好率时,应按本标准所确定的完好房和基本完好房一并计算。
2.6 凡新接管和经过修缮后的房屋应按本标准重新评定完损等级。
结合房屋的定期普查鉴定,亦应调整房屋的完损等级。
2.7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一般以幢为评定单位,一律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3.房屋完损标准
3.1 完好标准
3.1.1 结构部分
3.1.1.1 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3.1.1.2 承重构件:梁、柱、墙、板、屋架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
3.1.1.3 非承重墙:
a.预制墙板节点安装牢固,拼缝处不渗漏;
b.砖墙平直完好,无风化破损;
c.石墙无风化弓凸;
d.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完整无破损。
3.1.1.4 屋面:不渗漏(其他结构房屋以不漏雨为标准),基层平整完好,积尘甚少,排水畅通。
a.平屋面防水层、隔热层、保温层完好;
b.平瓦屋面瓦片搭接紧密,无缺角、裂缝瓦(合理安排利用除外),瓦出线完好;
c.青瓦屋面瓦垄顺直,搭接均匀,瓦头整齐,无碎瓦,节筒俯瓦灰梗牢固;
d.铁皮屋面安装牢固,铁皮完好,无锈蚀;
e.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光滑平整,油毡屋面牢固无破洞。
3.1.1.5 楼地面:
a.整体面层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
b.木楼地面平整坚固,无腐朽、下沉,无较多磨损和稀缝;
c.砖、混凝土块料面层平整,无碎裂;
d.灰土地面平整完好。
一、下列房屋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房屋建筑。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房屋建筑。
3、加层、扩建房屋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房屋建筑。
4、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
5、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房屋建筑。
6、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房屋建筑。
二、房屋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房屋建筑,应进行沉降监测,宜进行场地沉降监测、地基土分层沉降监测和斜坡位移监测。
2、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监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房屋建筑,应进行倾斜监测。
4、当房屋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监测。
5、房屋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监测。
三、房屋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类房屋建筑,应进行沉降监测。
2、对高层、超高层房屋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倾斜监测。
3、对超高层房屋建筑,应进行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4、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房屋建筑,应进行挠度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6、当房屋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监测。
7、当房屋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
8、对超高层房屋建筑、大跨度房屋建筑、异型房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房屋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监测。
四、房屋建筑变形测量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 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五、房屋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公历纪元、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基准。
六、房屋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房屋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七、在现场从事房屋建筑变形测量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