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前述规定完成备案与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自然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合伙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A.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创投基金备案或省级发改委的创投企业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