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注意事项
一、备案登记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在清算结束后,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办理备案登记应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清算组成立文件及清算组全体人员的《备案确认通知书》。
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清算报告。
清算组备案证明。
三、备案登记的程序
经公告,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清算组应将备案事项及时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将申报债权的相关资料报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备案登记证明》。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登记事项
备案登记事项包括: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备案的时间、注销原因、股东或者发起人承诺书。
备案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备案登记与注销登记的关系
备案登记是企业合法存续的证明,而注销登记则是企业合法消亡的标志。
七、其他
备案登记中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是经备案机关确认的报备案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股东或者发起人。
申请人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关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