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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海)硬性条件?
2023-12-20 10:01  浏览:22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海)硬性条件?

常见的加盟“陷阱”


 “画大饼”,隐瞒风险,吹嘘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请“托”来营造火爆的“加盟样板店”,落地后品牌无人认可,门可罗雀;利用信息不对称,选址与第三方串通,坑骗加盟商;以“风格统一”为由,要求使用他们的高出市场价的装修队及装修材料以“保证品质”为由,在合同中卡死进货渠道,要求使用他们加过价的原材料;限定“进货量”来给加盟商压货,实际是把加盟商当接盘侠来出货;想投资,但是没钱?没关系,有合作

特许经营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符合公平原则


竞业禁止条款在特许经营中系常见约定,也是通常作法,被特许人在加盟后可以享受到特许人的各种利益,如被特许人获取商标、专利技术可直接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生产技术,减少广告和研发的投入,从来而增加客户数量,还可以直接使用成熟有效的管理和运营模式,降低自身实践所带来的失败风险,减少经营经验的时间积累等等。然尔,上述利益更多的是一种无形利益,被特许人从特许经营人处获取的利益却是不可逆的,就算双方合同终止也无法清除。而对特许人来讲,这些无形利益是通过多年经营积累产生,如果不加以保护,被特许人在将获取的利益转化为自身技能后,可直接跳出合同与特许人直接竞争,这对于特许经营人是不公平的,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以及特许人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市场价值都是一种破坏。


因此,在被特许人终止合同后,就需要竞业禁止来保护特许经营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才能维护市场秩序。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与特许经营中竞业禁止的区别


首先,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出自劳动合同法,目的在于调整劳动关系,而后者是对商事投资行为的约定,系商事合同关系,被特许人本身就可以是公司或者私营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商事主体。其次,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是约定产生。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特许经营中竞业禁止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完全出自双方约定,且从公平角度竞争禁止本身就为保护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无须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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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商业特许经营,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连锁加盟”“特许加盟”等等,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实际经营中有不少特许企业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约束,会将合同名称设置的五花八门,但是不论合同名称是“XX代理合同”、“XX经销合同“还是”XX加盟合同“,但是只要合同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就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Q

已经掉进加盟的“陷阱”,该如何来挽回损失呢?


01

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若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法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存在,被特许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违反该规定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2、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未被批准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符合公平原则


竞业禁止条款在特许经营中系常见约定,也是通常作法,被特许人在加盟后可以享受到特许人的各种利益,如被特许人获取商标、专利技术可直接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生产技术,减少广告和研发的投入,从来而增加客户数量,还可以直接使用成熟有效的管理和运营模式,降低自身实践所带来的失败风险,减少经营经验的时间积累等等。然尔,上述利益更多的是一种无形利益,被特许人从特许经营人处获取的利益却是不可逆的,就算双方合同终止也无法清除。而对特许人来讲,这些无形利益是通过多年经营积累产生,如果不加以保护,被特许人在将获取的利益转化为自身技能后,可直接跳出合同与特许人直接竞争,这对于特许经营人是不公平的,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以及特许人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市场价值都是一种破坏。


因此,在被特许人终止合同后,就需要竞业禁止来保护特许经营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才能维护市场秩序。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与特许经营中竞业禁止的区别


首先,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出自劳动合同法,目的在于调整劳动关系,而后者是对商事投资行为的约定,系商事合同关系,被特许人本身就可以是公司或者私营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商事主体。其次,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是约定产生。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特许经营中竞业禁止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完全出自双方约定,且从公平角度竞争禁止本身就为保护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无须再给予经济补偿。

陆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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