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FORM B原产地证金额可以和报关单金额不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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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属优惠贸易安排,只涉及部分产品一定幅度的降税。2006年9月1日,《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开始实施第三轮谈判结果。在第三轮谈判结果中,我将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另外,我还将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主要产品有:农产品、食品、矿产品、燃料、化工产品、橡胶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木制品、纸制品、纺织品、鞋类、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珠宝首饰、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光学仪器、灯具、玩具、运动器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