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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产品备案要求
2023-12-21 00:46  浏览:49
私募股权产品备案要求

私募股权产品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备案

  (一)私募股权基金名称要求

  1、禁止性行为。一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二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最大规模和****、最强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三是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商号。四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4、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二)备案材料及信息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信息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在具体要求上,一是2018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新产品时,被基金业协会反馈要求就存续的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二是2019年年末中基协产品备案新规发布后,在AMBERS系统中产品备案板块进行了更新,主要集中在基本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者信息等页签下。三是系统还更新了备案承诺函、新增了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配套备案新规落实。

  (三)备案上传及填报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型。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与其基金类型、投资类型相对应,其说明具体投资方式,明确投资标的。二是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和系统提示,保证所上传材料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的内容一致,并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保证签章齐全。

  (四)禁止投资的范围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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