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上的法律组织形式有哪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于2016年04月1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该指引对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契约型三种形式的基金协议条款做出了规范性指引。
02设立有限合作制的基金直接去工商局登记注册就可以了吗?
基金登记注册受两个政附部门的监管: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俗称“金融办”)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三局合一前的工商局),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办:一般来说,金融办对基金的设立注册实行前置审批,金融办对基金的审批标准较高、尺度较严格。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新设基金均需金融办前置审批。
(2)市场监督管理局:基金根据要求取得金融办的前置审批后,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03如何快速、便捷地设立基金?
如问题2所述,在基金工商登记前需要先获得金融办的审批。但是金融办审批严格、周期较长,通过难度较大。管理人可以综合考虑基金小镇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政府办事效率、规则透明度等因素选择基金小镇入驻。
04基金的工商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基金的注册资本额主要取决于基金规模。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8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应低于100万元。基于该等要求,中基协的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系统(“Ambers系统”)已设置基金投资人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的除外),且如果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话,该合伙企业应穿透核查,穿透后的每一个投资者的认缴规模均应至少为100万元。
05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有什么要求?
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06基金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另外,基于基金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即基金应专注于从事私募投资业务,不兼营其他业务,建议基金的经营范围只包含中基协要求的字样,避免增加其他经营范围的项目。
07基金募集和工商注册的先后顺序如何协调?
基金募集需要接触潜在投资人、准备基金募集说明书、进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调查、基金交易文件谈判等流程,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而基金的注册需要寻找合适的注册地、取得金融办审批、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流程,同样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若二者同时进行,则可以提高效率并节约时间。但是基金募集和工商注册同时进行可能出现基金提交工商注册时尚未确定蕞终募集规模的情况。因为合伙型基金在工商注册时需要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GP”)和1个有限合伙人(“LP”),在尚未确定基金蕞终募集规模的情况下,可以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担任GP,LP可以由管理人的团队成员担任,先完成基金注册的工商登记程序,待基金募集结束后,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应增加基金的认缴出资额。
08设立基金选择注册地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选择基金注册地应综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商业需求等因素,以满足基金需求:
(1)税收优惠政策:某些地方对投资基金有税收优惠的政策,可以考虑将基金在该地落地;
(2)投资人要求:例如投资人中有政府引导基金,则引导基金要求基金注册在其所在地;
(3)政策便利:例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QFLP基金”)应考虑对QFLP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例如深圳、海南、珠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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