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步骤简单,适用范围广
对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a.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b.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 注销程序简化:时间短,容错高
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而且可以全程网上登记办理。并且在公告期内,3天没有异议,便可以办理简易注销了。
3. 申请材料简化
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等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 建立容错机制
允许部分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超期申请登记以及承诺书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除或补正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未能在公告期结束后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的,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取消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登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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