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新建、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备案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无。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纸质2份,原件;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纸质2份,原件;
(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纸质1份,原件;
(四)信息系统备案电子数据,电子版1份,原件;
(五)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报告,纸质1份,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内部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现场发证或邮寄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备案时限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定后30日内,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备案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上海的委托商
2023-12-21 02:25 浏览:4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