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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际商务已经逐步取代旅游业,成为百慕大经济发展的支柱。百慕大是世界大的境外金融和商业中心之一。百慕大与开曼群岛、BVI群岛并称为“离岸天堂”。
百慕大的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百慕大立法采取两院制,立法部门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百慕大司法部门由商业法院(Commercial Court)、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高法院(Supreme Court)组成。
一、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相关法律及重大修订
百慕大有规范、系统的信托法律体系,信托相关法律主要有:
《受托人法》
《信托(特别规定)法》
《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法案》
《百慕大房地产信托法》
《百慕大国家信托法》
《信托公司法》
《养老信托基金法》
《信托业务上诉审裁条例》
《持有许可证从事信托业务的通知》
此外,百慕大政府还通过颁发规则、令文的形式,对百慕大的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如《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令》《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申报会计师)(重要事项的事实与材料)条例》。
值得注意的,《受托人法》《信托(特别规定)法》和《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法案》在2014年都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此次修订中,百慕大政府在《受托人法》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了关于管辖法院对有缺陷的受托权利行使的处理规定;在《信托(特别规定)法》第二条中增加关于权利保留的规定;在《信托基金(信托业务监管)法案》附表中,增加了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并删除第二、三段中“业务至少由2人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