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新开办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具备零售连锁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4.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并实行“三统一”管理,做到统一质量管理(组织、人员、文件、控制)、统一信息系统(同一信息平台、数据联网、资料共享)、统一药品配送(门店所有药品完全由总部统一配送,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5.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7.对属于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控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且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其批发公司储存、配送药品,但批发企业必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认证;
8.企业经过内审认为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