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验厂检测报告全网低收费出具/新闻
我主要推荐四种检验方法:钢卷尺检查法、几何水准测量法、水准仪法和超声波法。四种方法主要特点如下:1.钢卷尺检查是验收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但需要在楼板上开洞或利用楼板上预留的孔洞进行检验,会对楼板造成一定的损害,故其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我认为对于需要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的时候,一般不建议采用这种方法。监理单位在现场的随机性抽检,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另外,作为验收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可以作为其他非破损检验方法的校核使用。2.几何水准测量方法检测楼板厚度的原理简单明了,其依据是:楼板上任一点处的厚度等于该点处楼板面高程与该点相应的楼板底处高程之差。根据几何水准测量原理:水准仪安平以后,其视线是一根水平线,根据一个点的已知高程,可以测定其它点的高程。
于是,我们可以在检测点的楼底,架设和安平水准仪,同时选择一合适的固定点,并假定其高程为0.000m,分别置水准尺于该点和要检测楼板厚度的板底处,并读得该两处的水准尺读数,两读数之差即为该处楼板底的高程。3.水准仪法是指利用水准仪测量出楼板上某一点楼板面的高程和该点相应的楼板底的高程,楼板面高程减去楼板底的高程即为该点的楼板厚度。在工地上,施工单位一般都有水准仪,且一般都要进行高程测量等测量工作,因此,建议施工单位可把该法作为施工单位自检的主要方法和现场的测量工作同时进行。一级结构体系的鉴定包括节点连接方式和规则性的判别。连方式主要指刚接和铰接,以及梁底纵筋的锚固。房屋的规则性判别,基本同设计规范,针对现有建筑的情,增加了与砌体结构相连的要求。
对框架—抗震墙体系,墙体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规定同计规范;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间距判别,是8度时抗震载力验算的一种简化方法。 6度时,只判断是否满足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筋在内的锚固长度按70年代的规范检查。 7度和8度时,要检查纵筋、箍筋、轴压比等。作为简化的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控制柱截面。框架—抗震墙中抗震墙的构造要求,是参照设计规范提出的。 板柱体系的板和柱帽的构造是根据我校的试验研究及工程实践而确定的。 二级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第二级鉴定的三种情况,要求按不同的平面结构进行楼层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的验算。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采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与构造影响系数的乘积。
构造影响系数的取值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由于第二级鉴定时,对材料强度和纵向钢筋不作体系影响系数只与规则性、箍筋构造和轴压比等有关; 2、当部分构造符合级鉴定要求而部分构造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时,可在0.8~1.0之间取值; 3、不符合的程度大或有若干项不符合时取较大值,对不同烈度鉴定要求相同的项目,烈度高者,该项影响系数取较小值; 4、结构损伤包括因建造年代甚早、混凝土碳化而造成的钢筋锈蚀。损伤和倾斜的修复,通常宜考虑新旧部分不能完全共同工作而取小于1.0的影响系数。 5、局部影响系数只乘以有关的平面框架,即与承重砌体结相连的平面框架、有填充墙的平面框架或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规时其中部的平面框架。
计算结构楼层现有承载力时,与设计规范相同,应取结构构件现有截面尺寸、现有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系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方法计算,但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对原结构局部结构构件及整体使用功能进行改变:拆除楼梯并补上楼板,在去掉结构楼板并增加楼梯;建筑功能全部改成办公,建筑隔墙拟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改建工程更改了原建筑结构形式,改变了设计使用性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现行建设工程相关规定,需对上述建筑物进行检测及抗震鉴定,以对该建筑抗震性能有一个较全面的评估,同时为加固设计提供依据。 检测鉴定内容一般包括: 1、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找出对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2、调查分析结构体系、主要构件完损性情况、历史改造情况以及建筑物抗震构造措施情况。 3、调查复核建筑物原有荷载和作用,检测建筑物的变形(沉降、倾斜),裂缝及周围环境对主要构件(包括砌体)腐蚀情况。 4、实测建筑各砌体墙、构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各砌体砖、砂浆的强度等级;各混凝土承重结构(柱、梁、楼板、楼梯构件)的截面、配筋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的碳化深度及钢筋锈蚀程度,楼面及屋面建筑构造层厚度等 5、对地基及基础的现状进行鉴定和评价。 6、根据建筑改造方案,结合建筑物现状作抗震分析,并对建筑物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综合评价。 7、根据对建筑物做出的综合抗震性能评价,提供指导加固设计的结论建议。
8、其他未说明项目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上海市人令第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