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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禁毒宣传 、智能化禁毒机器人
2023-12-26 02:10  浏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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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禁毒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该条例所称吸毒人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吸食毒品,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人员。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场所的禁毒工作:(一)国家机关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学校;(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其他组织和个人。 条例所称公民吸食毒品,是指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非法持有以吸食为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 条例所称组织吸毒人员卖淫嫖娼活动,是指组织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适用本规定)吸毒和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帮助的活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毒娱乐场所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一、违法行为处罚

“组织吸毒人员卖淫嫖娼”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人员有两次以上的行为或者一次不满十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被处罚、行政拘留和行政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一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涉毒行政拘留人员办理程序和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必须在二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因此涉毒行政拘留人员送拘留所的时间不得超过三日。 1.行政拘留:根据《公安行政拘留审批办法》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批。 2.受理日期: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 3.批准日期: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 4.签发日期:签发之日前10日至20日有效,逾期作废。 5.超期期限:拘留所对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当在二天内通知行政处罚人领取文书并告知超期原因,逾期仍未领取文书或者仍不缴纳罚款的,由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大队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禁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吸毒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一)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或提供藏毒场所的行为。 (二)容留他人吸食jia基苯丙胺等兴奋剂类物质; (三)引诱、教唆吸毒: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所吸食毒品的危害性而为之,或者指使他人为其制造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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