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是指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相关部分(CFR 47)的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产品都需要进行FCC知识分享(极少数有关条款特别豁免的产品除外)。FCC法规的要求涵盖发射机要求、无线设备、电磁兼容要求、电话终端设备、测试方法等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场准入条件。产品主要分为四类:偶然发射体、无意发射体、有意发射体、需要执照的发射机。绝大部分的无线设备(蓝牙,Wi-Fi,2/3/4/5G等)都属于有意发射体。
FCC知识分享申请办理程序
种发证(Certification)
发证是射频设备*严格的审批流程,基本适用于所有无线设备。由FCC 认可的电信发证机构 (TCB) 根据责任方(如制造商或进口商)向 TCB 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测试数据的评估而颁发的设备授权(TCB Grant)。
测试须由 FCC 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执行。所有的证书和相关产品的符合性文件及产品文件将上传到FCC的数据库中,并部分公开给大众,如测试报告,说明书等。
此外,使用供应商合规声明 (SDoC) 程序获得批准的设备可以选择性地使用发证程序。
第二种 供应商的合规声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SDoC)
供应商的合规声明 (SDoC) 是一个程序,要求负责产品符合性的责任方(Responsible Party)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无需向FCC或 TCB 提交发证申请。根据 SDoC 程序授权的设备不会列在FCC数据库中。但是,责任方或销售设备的任何其他方必须应FCC的要求提供测试报告和其他信息,证明其满足FCC要求。责任方可以选择使用发证程序来代替 SDoC 程序。
使用并满足SDoC程序要求的产品可自主选择标记或不标记 FCC logo
美国FCC知识分享申请文件
1、FCC ID标签,标签位置信息
2、产品外观图;原理方框图;线路图
3、测试报告;测试设置照片;用户手册
4、产品内部照片;元件清单;人体辐射评估
5、产品工作原理描述(使用5 GHz频段的产品需要提供额外软件安全性描述文件)
6、相关申请信、授权信、保密要求表等
FCC知识分享办理流程
FCC的知识分享流程和CE知识分享相类似,即先测试及评估产品,准备测试报告及申请文件递交给TCB(如T?V莱茵北美),经审核发证后将信息录入FCC官网后,制造商便可在产品上打上相应标签,并在说明书上加注对应FCC指引,产品即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