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个多月准备,《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报告》正式发布,全面总结金融行业的140项业务资质准入条件,部分行业现状,及审批流程。
以下为两个案例节选!
案例1:私募基金、各类资管托管
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主要有:券商集合资管托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定向、私募基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银行理财;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93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
二、资格准入申请条件:《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由公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没有强制私募基金需要托管。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93号,2013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这里强制要求公募基金托管资格作为先决条件。
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只是要求必须托管,监管规则中对托管人并没有明确的资格审查和准入条件,但实际因为基金公司的任何资管产品托管都需要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包括基金专户和基金子公司。
5《基金法》并没有强制私募基金需要托管,但实际业务中,一般投资人倾向于选择银行进行托管,防止资金被挪用。关于私募基金托管,银行较为谨慎,一般会有选择性地进行展业,主要是基于托管银行承担的部分声誉风险(尽管法律上不承担最终私募基金投资风险,但对于部分违规操作导致的投资人损失仍然有可能早于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