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
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
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目前,各地也在试点推行,对于可以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将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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