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香港《公司条例》经过修订后,香港公司减资主要由《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分部股本减少」规管,通常有如下两种:
1、直接在香港注册处办理减资,递交股本减少申报表--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英文为:Return of Reduction of Share Capital-- by Special Resolution Supported by Solvency Statement-NSC19;
2、通过香港法院进行的减少股本;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理解为一间资可抵债的公司通过股东内部决议进行减资。香港公司董事需要在减资前签署一份「偿付能力陈述书NSC17」,陈述公司能在减资后仍然有能力偿还未来12个月的债务。
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香港法院的流程申请减资,要向香港法院申请命令,法院会审查减资的具体原因、减资的必要性以及减资将会带来哪些相关的影响等等。
总体来讲,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减资的方式,*关注的无非就是需要保障各方的利益,如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本身的利益等等。
香港公司的具体减资流程,请参考如下:
1、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客户可进行减资的金额,并确认公司是资可抵债;
2、安排董事会议,讨论减资的细节;
3、提请议案召开股东会议,汇报减资的细节与实际操作情况;
4、通知债权人有关香港公司进行减资的事宜;(如有)
5、向公司注册处递交“表格NSC17 - 償付能力陳述書”;
6、待NSC17递交后15天内,需再次向注册递交“有關通過減少股本的特別決議”的文件;
7、待上述文件在注册处通过后,在香港的宪报及商业报纸刊登公告;
8、在减资开始的五个星期内无人反对减资,那么公司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表格NSC19 - 股本减少申报表(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
表格NSC19一经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减少股本即告生效,减资完成.
更多香港公司资讯,请联系晨铎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