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实现途径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的灵活用工主要实现形式是需求方将需求外包给灵活用工服务商(平台),平台再去寻找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人。需求方、平台与个人之间独立结算,个人必须与平台签订相关合同,受相关法律保护,平台为其缴纳保险。其中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为主,一般由用工方与个人方口头或者书面签订协议,用工方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发放薪资。
其他通过平台实现非雇佣关系的模式还有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合作等,这类合作不适用于《劳动法》,而算属于领取“服务费”或者“报酬”,而非“薪酬”,因为在法律意义上, 薪酬只能代指来自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稳定性报酬。
目前这些服务商主要由三种类型企业组成:第一类是传统的人力资源型公司;第二类是人力SAAS型企业,他们为各行业的B端用户提供人力解决方案,提供招聘、培训、排班管理、薪资结算、商业保险等全流程服务;第三类是纯技术平台型企业,为灵活用工供应链提供技术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