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包括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等经营性活动都需办理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具备的条件
总结如下: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六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 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职称。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 数额,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出版单位的上级主 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 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其他人员 的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