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私募基金实行的是原则托管为主、强制托管为辅的托管制度。可以说除了强制托管的四种形势,其他情况可以约定不托管。
基金托管是指托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托管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私募管理人一般会选择相关的托管机构保管基金资产。私募基金托管流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签署基金合同,这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2)基金募集,这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3)基金运作,这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4)基金终止,这是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所以很多人会将这两个概念混淆。托管账户和募集账户虽然同属于公司账户,但托管账户是用来账户间调整和存管整个产品资金的,而募集账户却是用来直接与投资者对接的。
基金募集户:即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与此同时,中基协备案系统中,募集监督协议是必填项,因此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说除了强制托管的四种基金产品,私募基金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
强制托管的四种基金产品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基金拟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
,募集监督机构必须有,托管或有。若无托管,基金管理人则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特殊风险揭示”做如下说明:私募基金按照本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在保障资金安全措施、监督投资运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