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和投资者资格要求。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了投资者的资格要求,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和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笔者梳理如下:
1.基金募集阶段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
2.基金合同阶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基金合伙协议中应订明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基金合同中需要订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基金备案阶段
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
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4.基金运作阶段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2号》,定期披露“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私募产品保壳私募基**照的条件
2024-04-02 07:53 浏览: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