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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满足客户要求
2024-04-16 17:43  浏览:38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满足客户要求

一、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等级:

1、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2、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3、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二、《危标》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标》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具体规定如下:

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对于建议观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迁出。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中建议处理使用的房屋,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应迁出。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建议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迁出。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房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会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对于该类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危险房屋排危督修是对危险房屋采取的紧急维修、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排除房屋不安全因素的行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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