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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又称环保“三”验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须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如未通过环保验收而投入运行,则由环保主管部门处以5~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企业竣工环保验收,是后续的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年检、上市环保核查等手续的前提,对于企业来说,竣工环保验收是企业环保工程取得主管部门阶段性认可的一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