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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不收费办理新办理售电公示并备案公示
2024-04-22 11:29  浏览:7
不成功不收费办理新办理售电公示并备案公示

不成功不收费办理新办理售电公示并备案公示

具体细节及价格请联系中财企商集团  柏经理


北京售电公司注册要求与条件,如果您想要在北京注册一家售电公司的话,z好先了解一下北京售电公司注册的条件,。

 

售电公司经营场所和设备要求: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售电公司注册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提供验资报告。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售电公司从业人员要求:

拥有10名及以上专 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 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其中需要有1名高 级电气工程师,3名中级电气工程师以及6名普通电气工程师。

申请售电公司要求

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z低2000万元起;

  3.有相应的场所、设备,可以为客户提供服务;

  4.在店里收费系统、电价管理、服务营销三个领域;

  5. 分别拥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 业人员

  必须提供人员:一个高 级电气工程师、三个中级电气工程师、六个普通员工带劳动合同。

  6. 必须有售电系统软件。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 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 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2023.3.31北京注册售电公司办理条件及费用,想要知道北京售电公司办理条件的话,

 2022.12.7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 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 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 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 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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