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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的要求
2024-05-11 14:36  浏览:3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的要求



二、进一步提高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2020版清单》规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仅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而根据《2022版清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无论新设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进行上述说明,并且中基协进一步要求申请机构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中基协亦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此处的修订意味着中基协将进一步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过往仅需要从商业合理性(目的、业务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证,而《2022版清单》则新增关注集团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近些年,中基协在多起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案例中发现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群体的违法违规线索,体现为同一集团内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更有甚者通过集团内设置在全国各地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基协本次提高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并重点关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合规风控安排,也是有意对“集团化运作”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原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在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但《2022版清单》中,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第1大股东(仅为第1大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新设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上述说明。笔者认为,此项删减只是基于“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之目的,其监管目的已经在其他条款中予以落实,所以并不代表中基协对“集团化运作”监管事项上放松要求。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私募基金公司设立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前,建议详细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代理、私募基金发行以及私募基金公司设立要求都是私募基金行业中的重要环节。这些环节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操作,对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代理机构或团队是专门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备案手续和流程的专业机构或团队。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有深入的了解,能够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并避免因操作不当或材料不全而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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