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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申购条件高管变跟
2024-05-11 14:36  浏览:0
私募基金申购条件高管变跟


(三)开曼基金FATCA/CRS合规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即“FATCA”)由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共同申报准则为AEOI中的资讯标准。



2014年7月,开曼与美国达成关于适用FATCA的间协议,开曼私募基金被认为属于“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下的“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范畴,CRS是以FATCA为蓝本,因此两者总体的合规要求相似。私募基金FATCA/CRS项下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



(1)IRS和TIA注册要求



开曼私募基金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称“IRS”)注册以获得中介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下称“GIIN”),私募基金在进行IRS注册时将一位负责人,由其负责处理开曼基金的IRS注册和开曼基金在FATCA项下的合规事项。开曼基金需要向TIA注册。



(2)其他FATCA/CRS项下合规义务



除上述注册程序外,开曼基金应当建立并维护一套FATCA/CRS合规制度并实际遵守和履行;私募基金也应当对其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通常通过由投资者填写相关声明表格等方式实现。



实践中,私募基金通常为了避免触发FATCA/CRS可能导致美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一般不会接纳属于美国居民或适用美国居民纳税义务的投资者。



(四)个人数据保护



开曼群岛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开曼数据保护法》(下称“DPL”)正式生效;DPL适用于设立在开曼境内或在开曼境内处理个人数据的相关实体,包括开曼私募基金。



DPL主要保护的是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私募基金在募集及运营过程当中,通过反洗钱核查等渠道获取投资者数据,例如投资者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职业以及资金信息等均属于受DPL保护的范畴。私募基金应当根据其所需处理的相关个人数据,按照DPL的规定进行处理、记录等活动。



六、结语



综上,自2020年以来,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已逐步建立监管体系,合规要求也逐步和完善,从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角度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开曼私募基金的合规负担,但是,CIMA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比起其他法域(尤其是在岸法域)对其法域内基金的监管而言仍属宽松,我们相信未来开曼群岛仍然为私募基金主要选择和营运法域。

根据中基协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私募配置基金在备案后进行扩募(指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存在一定限制,具体为:

(1)契约型基金备案后无法扩募;

(2)合伙、公司型基金备案后扩募受到以下条件限制:

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基金由托管人托管;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因此,建议管理人:

须在备案前合理设置该类基金的规模、基金期限:

若备案后续扩募的,该基金形式仅能为合伙、公司型基金,且该基金不能投资于单一项目(须进行组合投资);

由于该扩募行为需要取得全体投资人同意,管理人可提前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备案后符合相关条件下,管理人可自主决定扩募规模。

(一)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申购条件高管变跟

业务范围:主营业务应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股东结构:股东结构应稳定,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出资能力,不涉及金融、小贷、P2P等关联关系或关联企业,严禁股权代持。
法律意见书: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产品介绍与展业计划:提供后续预发行产品介绍和展业计划书。
请注意,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和市场环境而变化,因此在申请前,建议详细了解并遵守的监管政策。同时,建议在申请过程中咨询专业的法律或财务顾问,以确保所有申请材料和流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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