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何时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四、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50%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1、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500;
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0500;
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
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
六、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
七、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