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
一、权责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二、设定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
持工作的机构。
四、履责方式
(一)检查方式
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利用遥感影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检查
意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其他检查方式。
(二)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查看现场并查阅有关资料;
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
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公开检查信息。
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检查程序。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简易程序。
(三)检查处置
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提出限期治理或者整改要求。
2.约谈督促。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3.移交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需要实施xingzhengchufa、行政强制措施的,
要将问题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及时报告。对不能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
5.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监管。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
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563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6.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按规定开展
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可予以通报表扬。
7.信用管理。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
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
合惩戒。
(四)工作规范
1.规范行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着装整齐、用语
规范、举止文明,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过程记录。推行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监督检查
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意见沟通。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应当将有关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
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廉政要求。不得影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生产建设活动,严格遵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
关廉政规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