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强化软件行业自律,促进软件企业能力提升,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结合软件技术的发展趋势和软件企业的发展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经验,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业务收入、创新能力、企业资格、质量保证、产品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并对企业的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本标准可作为评估机构评估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参考,也可作为软件企业提升管理能力的参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在企业资格、创新能力、业务收入、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评估要求和结果的应用及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5000.51 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
3 、术语和定义
3.1 软件企业 software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3.2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3.3 软件检测机构 software testing organization 具备资质(如CMA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或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
3.4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依据本标准,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3.5 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relat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实现相应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
4、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基本条件
4.1 企业资格
A) 依法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以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c)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2 研发能力
A)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B)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4.3 业务收入占比
企业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4 质量保证
A)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B)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可依据如下方式认证:
a) 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能力评估;
c) 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软件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4.5 产品和服务
A)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B)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b) 软件产品应具备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 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或标准;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企业诚信
A)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B)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严重知识产权侵权。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5、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5.1 评估机构要求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a) 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
b) 具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
c) 已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5.2 评估实施要求
A) 由评估机构组织****、财税专家、法律专家等共同组成评估工作组。
B) 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5.3 评估结果
A) 若所评企业的状态,全部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B) 若所评企业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C) 企业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A) 可作为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的参考依据.
B)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表明企业作为软件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
C)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