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严
格落实检查责任,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季度确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水利部备案,并抄送流
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向水利部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于每年*季度在流域门户网站公告上一年
度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http://sbjd.mwr.gov.cn/),检查期间要积极推广使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现场应用系统。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水利部新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培训
班,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讲水土保持工作重点要求,指导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521第二章 跟踪检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
计、措施落实、监测、监理和设施验收等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