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如何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发行全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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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xinlai,往往会出现许多不合规的情形。因此了解私募基金的整体募集过程,对投资者把握投资风险、筛选不良基金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从发行者的角度,对私募基金募集流程的重点环节进行宏观描述,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其运行的规则。
一、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二、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行为主要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活动。
三、特定对象确认
基金管理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自身相关信思,宣传内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不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若是针对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强调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若是针对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即通过、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推介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必须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基金管理人向经过筛选的特定对象进行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由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淮确性负责;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要求必须是非公开。
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臧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佳”、“规模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