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省级立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公司-水保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咨询:1、土地复垦方案2、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5、水土保持监测报告6、水土保持验收报告7、水资源论证8、节能评估报告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及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八)历次检查整改发现问题落实情况;
(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第二十条 对检查结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经复查,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落实的,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行政代履行
措施或者实施xingzhengchufa。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
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
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测监理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含本数)或
挖填土石方量在 5 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征占地面积在 5—15 公顷之间且挖填土石方量 5—15 万立方米、不设取弃土场且无固体
废弃物排放、建设总工期在六个月之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不开展水土保持
658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
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