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损毁土地实地踏勘或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选址。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书面提出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具有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十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具有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并及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单位应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将审查意见、复垦地块范围坐标推送临时用地审批单位,将其作为批准临时用地具体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