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备案新规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
PS--------现在协会对于基金产品备案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您在备案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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