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武汉律所找我 武汉律所转让
We have a 武汉律所
组织形式:合伙
律所情况:合伙人可以给到过渡期
原先的场地可以迁走或者继续使用
也没有行政人员这方面
剩余的基本都是提成律师
可以留下或者转走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当时的“临时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新的司法制度。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草拟了《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并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由此开始了律师制度的除旧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