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天津律所找我 天津律所转让
We have a 天津律所
组织形式:合伙
律所情况:合伙人可以给到过渡期
原先的场地可以迁走或者继续使用
也没有行政人员这方面
剩余的基本都是提成律师
可以留下或者转走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辩护;次年又改为“公设律师室,”职能扩大到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中国颁布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使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市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