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一家上海的律所价格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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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