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指令是为了满足游乐船能够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
什么是RCD欧盟游艇指令
谈到CE,我们需要先了解欧盟游艇指令RCD(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从1990年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的游艇(船长2.5至24米之间),必须符合RCD欧盟游艇指令,现行的RCD欧盟游艇指令2013/53/EU从2016年1月18日开始实施,替换旧指令94/25/EC。RCD欧盟游艇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
制造商对休闲船艇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2013/53/EU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CE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这时候,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
娱乐游艇必须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认证,如果达到指令与标准的要求,就可以获得CE证书。即可在欧盟市场内自由流通。DCI,公告机构序号:0613,被欧盟授权执行RCD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工作,针对游艇类别以及其他认可范围内的娱乐船只类别产品提供相关的认证服务。
适用RCD游艇指令产品范围:
(a)游乐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
(b)私人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
(c)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下文中的“零部件”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
(d)已安装的,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
(e)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
(f)船只改装、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
不适用RCD游艇指令产品范围:
(i)仅用于比赛的船只,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
(ii)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独木舟、划子),贡多拉(平底船)和脚踏船;
(iii)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并由人(一人或多人)进行操纵的帆板;
(iv)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
(v)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
(vi)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
(vii)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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