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出售 买浙江杭州律所 合伙人可过渡
我们现在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转让
没有司法局的处罚和投诉
注册时间满三年
场地到期可以迁走
主任和合伙人的变更时间可过渡
没有授信律师和行政
所以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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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由于刑法变革与完善,刑事审判中的情理考量体现出与古代完全不同的特点,法官越来越倾向于在法律内部寻找“情法冲突”问题的化解之道,“法内容情”的处理方式越来越成为刑事审判中情理考量的主要方式。
以民国初期发生的一起丈夫在捉奸过程中杀死奸夫的案件为例,被告人顾坤全在捉奸过程中打死奸夫,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时的暂行新刑律第三百十一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所谓“一等有期徒刑”是指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轻也是十年至十五年。上海地方审判厅判决此案时,考虑到顾本人也是受害者,“惟审按该被告虽不知法令,而情节固属可怜;义愤所生,其心术亦极可悯”,故依据暂行新刑律第十三条“不知法令不得为非故意,但因其情节,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第五十四条“审按犯人之心术,及犯罪之事实,其情轻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的规定,将被告人顾坤全的刑罚累减三等,终判处其四等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