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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
2024-08-22 16:22  浏览:16
社会团体成立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固定的住所、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区级注册资金3万,省级10万

(六)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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