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转让一家特别干净的融资租赁公司
接手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条件
股东法人要求也比较简单
变更周期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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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述对于“转租赁”的定义,“转租赁”模式与本文所讨论的“双租赁”在结构上存在明显不同,其中*核心的区别在于“双租赁”业务模式中具有双重身份的是在前一笔交易中作为出租人、后一笔交易中作为承租人的A,而“转租赁”业务模式中具有双重身份的是在前一笔交易中作为承租人、后一笔交易中作为出租人的b。
如前述,这一区别所引致出的问题是,在“双租赁”业务模式下,前一笔交易中第一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既可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可以构成一般的租赁法律关系,自不待言;但是,如果前一笔交易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后一笔交易中出租人的身份是转租人,其与第二出租人之间仅能构成一般租赁关系,而无法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