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申办企业提出筹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办企业全体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等基本内容),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零售连锁门店还需提供注册至总部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和意向性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应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6、拟设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依据本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放《筹建通知书》通知申办企业。不同意筹建的,发放《不予筹建通知书》通知申办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办企业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
1、《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
2、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长宽度、面积);
3、企业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4、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根据市局委托,县区局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检查时间),组织3名检查员,依据《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做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的结论,并填写《滁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审查表》。
(三)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将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和《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审查表》报送市局,由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验收不符合标准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