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道路运输汽车租赁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二)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应急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 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