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专注北美地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空运至中国运输业务,与航空公司CA/CZ/5Y等常年签约,拥有固定仓位,服务可覆盖整个北美地区,能够为国内客户提供价格优惠的空运价格且运力充足,可以满足国内客户的所有要求,我们在北美地区启运机场包括:LAX, SFO, SEA, ORD, DFW, JFK, ATL, MIA, YYZ, YVR, MEX,国内目的机场包括:上海/深圳/北京。可接进口货物:化工品、危险品、仪器设备、工业材料、工程塑料、汽车零部件等各种货物,提供国内机场清关及送货业务,能够做到全程一站式门到门服务,让您省心省力省钱。
1、LAX-PVG,全程直飞上海,D2/D5/D7.
2、ORD-PVG,全程直飞上海,D1/D4/D7.
3、SFO-PVG,全程直飞上海,D1/D3/D6.
4、SEA-PVG,全程直飞上海,D1/D5/D6.
5、DFW-PVG,全程直飞上海,D2/D5/D7.
6、JFK-PVG,全程直飞上海,D3/D5/D7.
7、ATL-PVG,全程直飞上海,D1/D3/D5.
8、MIA-PVG,全程直飞上海,D1/D4/D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4〕105号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