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专注北美地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空运至中国运输业务,与航空公司CA/CZ/5Y等常年签约,拥有固定仓位,服务可覆盖整个北美地区,能够为国内客户提供价格优惠的空运价格且运力充足,可以满足国内客户的所有要求,我们在北美地区启运机场包括:LAX, SFO, SEA, ORD, DFW, JFK, ATL, MIA, YYZ, YVR, MEX,国内目的机场包括:上海/深圳/北京。可接进口货物:化工品、危险品、仪器设备、工业材料、工程塑料、汽车零部件等各种货物,提供国内机场清关及送货业务,能够做到全程一站式门到门服务,让您省心省力省钱。
1、LAX-PVG,全程直飞上海,D2/D5/D7.
2、ORD-PVG,全程直飞上海,D1/D4/D7.
3、SFO-PVG,全程直飞上海,D1/D3/D6.
4、SEA-PVG,全程直飞上海,D1/D5/D6.
5、DFW-PVG,全程直飞上海,D2/D5/D7.
6、JFK-PVG,全程直飞上海,D3/D5/D7.
7、ATL-PVG,全程直飞上海,D1/D3/D5.
8、MIA-PVG,全程直飞上海,D1/D4/D6.
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决定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海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两证合一”的《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安部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