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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募公司备案后如何应对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并备案?
2024-12-14 08:20  浏览:1
北京私募公司备案后如何应对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并备案?


私募公司备案对其与媒体合作的规范与报备?
一、与媒体合作的规范要求** (一)信息发布准确性 1. 审核机制 私募公司与媒体合作时,首先要建立信息发布的审核机制。公司向媒体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公司新闻、投资观点、基金产品介绍等,都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审核人员应包括合规部门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误导性或信息。例如,在发布关于基金产品业绩的信息时,要核对业绩数据是否经过审计,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 责任明确 明确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公司和媒体双方的责任。公司要对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媒体要对信息的传播方式和范围负责。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因信息错误导致投资者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公司提供了夸大的投资收益预测,媒体未进行合理审核就进行传播,双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避免不当宣传 1. 禁止承诺收益 公司在与媒体合作过程中,严禁通过媒体渠道承诺基金产品的投资收益。私募投资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明示投资者能够获得固定的回报。例如,不能在媒体采访或中出现“保证年化收益率达到XX%”之类的表述。 2. 客观公正形象 要保持客观公正的公司形象。与媒体合作的内容应侧重于介绍公司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专业内容,避免过度渲染公司的业绩或进行自我吹嘘。例如,在介绍投资策略时,要以客观的方式说明策略的优势和潜在风险,不能只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 (三)合规性要求 1. 符合法规定 公司与媒体合作发布的、宣传资料等要符合国家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含有、夸大、引人误解的内容,并且要明确标注风险提示。例如,在宣传基金产品的中,要用显著字体标注“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等风险提示语。 2. 遵守监管要求 遵守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公司媒体宣传的其他要求。如不得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媒体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例如,不能在媒体上发布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基金产品募集信息,除非符合特定的合规条件。 **二、报备要求** (一)合作情况报备 私募公司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备与媒体合作的情况。报备内容包括合作媒体的名称、合作方式(如投放、新闻报道、专题采访等)、合作内容(发布的具体信息主题和频次)等。例如,公司要报告在某财经媒体上投放了基金产品,内容主要是介绍公司新推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特点,投放周期为一个月,每周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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