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转让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合同主体合格** 1. **转让方资格合法** - 转让方必须是合法拥有私募基金份额的主体。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转让方应是基金合同中记载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其持有的份额没有权利瑕疵,如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例如,如果转让方的基金份额已经质押给了第三方作为债务担保,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该份额的转让合同可能无效。 - 对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转让方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其转让行为应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转让其份额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进行转让,否则转让合同可能因违反合伙协议而不生效。 2. **受让方符合要求** - 受让方必须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合格投资者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如果受让方不符合这些条件,基金转让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此外,受让方还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例如,一些高风险的私募股权基金可能要求受让方具有一定的行业投资经验或对特定领域的投资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受让方明显不具备这些能力,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这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不合理的风险。
北京私募基金转让的定价合理性如何判断?